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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金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金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毅,女,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委托代理人:王辉富,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祖祥,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毅与被执行人金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和平大道的房产的价值进行拍卖中,因此,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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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