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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周有明与李福英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有明,李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财保23号申请人周有明,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李福英,女,汉族,1980年8月9日出生。申请人周有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李福英在建行德令哈河西支行卡号为6217004400000762445存款9229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现金及案外人严发洪所有的青H275**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福英在建行德令哈河西支行卡号为6217004400000762445存款9229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尕藏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雯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