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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苏少波与杨昌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少波,杨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1执72号申请执行人苏少波,农民。被执行人杨昌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苏少波申请执行杨昌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杨昌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货款103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4.7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此外经向银行、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杨昌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5)黎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肖 俊审判员 牛盛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