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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文仑,杨怀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文仑,杨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越被执行人:郑文仑被执行人:杨怀军本院受理的青海玖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文仑,杨怀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郑文仑,杨怀军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星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