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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2执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庆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02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忠良。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被执行人刘庆祥。申请执行人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庆祥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祥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农行信阳市分行胜利路支行的单位存款,未经法院允许不准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少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