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双营与河北华声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营,河北华声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56号原告:王双营。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华声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单宗辉,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双营诉被告河北华声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双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双营以与被告在庭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双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双营负担。审判员 张江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