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5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