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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5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梁红涛人民陪审员  张 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董琪瑞书 记 员  金慧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