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旦彪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旦彪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乐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旦彪(绰号“老某”),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乐昌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乐昌市***,捕前租住乐昌市***。2015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羁押,次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旦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伟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旦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龚旦彪在其位于乐昌市***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谢某甲、沈某、张某甲(××)、谢某乙、张某乙、许某、李某,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旦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检查证、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清单,证人谢某甲、沈某、张某甲、谢某乙、张某乙、许某、李某、谢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龚旦彪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旦彪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旦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旦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八月三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淑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欧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