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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967号原告田某某,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田某某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