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20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翟宛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宛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0418号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连杰、魏雷明,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宛东,女,成年。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翟宛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人民陪审员 孔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