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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6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6406号原告: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梁小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园,四川上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区。法定代表人:郝玉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翔志,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安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95元,由四川虎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雅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林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