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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冯玉林、陈艳与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林,陈艳,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冯玉林。申请执行人陈艳。被执行人李凯峰。被执行人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李凯峰,总经理。冯玉林、陈艳与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通苏06**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冯玉林、陈艳6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9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23925元,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搬经镇群岸村六组顺风路南侧房产的产权(查封的期限自2016年9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届时产生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凯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凯峰、江苏凯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轮候查封的房产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季敬飞审 判 员  施卫冲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