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刑终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业桃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业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终20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业桃(绰号小张、小桃子,化名张业满),男,1971年9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盗窃罪于1994年6月15日经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24日由漳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辩护人陈丰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业桃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闽08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业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业桃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参与第六起盗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起盗窃应认定为未遂”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业桃犯盗窃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平市人民法院(2016)闽088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漳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武  平代理审判员 詹  文  富代理审判员 黄  金  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桂兰(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