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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5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积森与赵春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积森,赵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29号原告李积森,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温泉县。被告赵春晖,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李积森与被告赵春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6325元。未执结标的额6325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春晖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