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积森与赵春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积森,赵春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501执129号原告李积森,男,汉族,1972年5月23日出生,住温泉县。被告赵春晖,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李积森与被告赵春晖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6325元。未执结标的额6325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赵春晖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博垦民小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