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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与张卫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张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1280号申请人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68474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阳,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晨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卫平。无锡天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申请执行张卫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115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张卫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山公司欠款231933.60元、违约金46386.72元、律师费9750元,合计288070.32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1元(此款已由天山公司预交),由张卫平负担(天山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11元由张卫平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张卫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山公司)。因被执行人张卫平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天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合计为290881.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卫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张卫平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存款情况、无车辆情况;张卫平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金星苑14-102室的房屋一套,该房产已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先后查封,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暂无法处置。本院还联系到张卫平户籍所在地的宜兴市官林镇戈庄村村民委员会了解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张卫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90881.3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执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秦飞代理审判员  孙 森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烨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