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秋容、高平华等与袁涛、周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容,高平华,高平军,袁涛,周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张秋容。申请执行人高平华。申请执行人高平军。被执行人袁涛。被执行人周哲。申请执行人张秋容、高平华、高平军与被执行人袁涛、周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秋容、高平华、高平军于2015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为257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902执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