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杨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猛,杨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73号申请人周志猛。被执行人杨建超。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杨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