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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杨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猛,杨建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173号申请人周志猛。被执行人杨建超。申请人周志猛与被执行人杨建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猛代理审判员  李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