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国元、苟中阁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元,苟中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341号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琰,男,汉族,系该社笔山信用社主任。被告李国元,男,汉族。被告苟中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国元、苟中阁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告李国元、苟中阁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李国元、苟中阁无法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