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执行人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闫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1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某某支付孩子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生活费2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程某某银行存款245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13号民事调解中婚生子闫振袁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