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9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振环与王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环,王树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3156号原告:张振环,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兵,男,1978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原告张振环与被告王树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振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树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振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6日,因被告购买原告万能试验机欠原告货款44000元,并出具了证明一份,后被告还款30000元,尚欠14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被告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当时欠原告张振环货款44000元,后来还了30000元,尚欠14000元。被告王树兵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王树兵购买原告张振环万能试验机欠原告货款44000元,2014年4月6日给原告写了证明一份,之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0元,尚欠14000元未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万能试验机欠货款44000元并出具证明,后还款30000元,尚欠14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万能试验机,尚欠14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原告该货款。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树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环货款14000元整。如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王树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宝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