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36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区。被执行人蔡洪文,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金兰,女,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蔡汉昆,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蔡锋文,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卢启亮,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被执行人蔡汉福,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县。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永民初字第2048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7531.4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相当于237531.43元及利息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蔡洪文、卢金兰、蔡汉昆、蔡锋文、卢启亮、蔡汉福价值237531.43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