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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姜敏、胡品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敏,胡品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姜敏。被执行人胡品桂。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敏与被执行人胡品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标的为50000元,执行费65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所有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胡品桂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敏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共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刚审 判 员 钟 炜代理审判员 鹿 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建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