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8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王涛、张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王涛,张宝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422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负责人:魏光辉,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国,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涛,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告:张宝金,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与被告王涛、张宝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罗庄子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耀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建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