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丹与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6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丹,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昌区徐东路32-38号中力名居5栋12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仕堃被执行人:陈仕堃,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丹与被执行人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及诉讼费、公告费合计169626.5元;二、支付利息人民币9021元;三、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加倍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3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多米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陈仕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得款人民币181029.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