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宝云与张元炎、彭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云,张元炎,彭英枝,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郭宝云,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张元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彭英枝,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丽江豪园**栋。法定代表人:张元炎,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云与被告张元炎、被告彭英枝、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云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