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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宝云与张元炎、彭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云,张元炎,彭英枝,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107号原告:郭宝云,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张元炎,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彭英枝,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丽江豪园**栋。法定代表人:张元炎,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云与被告张元炎、被告彭英枝、被告湖北春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宝云收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限定的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相关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明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