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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县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王中扬申请田畅凤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扬,田畅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王中扬,男,汉族,住所地伊宁县曲鲁海乡农七村。被执行人田畅凤,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地址特克斯县。申请执行人王中扬与被执行人田畅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2)伊县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田畅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中扬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畅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田畅凤现无银行存款,在本地无住房,无车辆信息,无股票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田畅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中扬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畅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中扬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伊县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