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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杨建喜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杨建喜,李晓梅,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被执行人杨建喜。被执行人李晓梅。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杨建喜、李晓梅、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2016)鄂伊证经字第89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杨建喜、李晓梅、鄂��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6.885364万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3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喜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建喜、李晓梅达成和解协议。截至2016年9月21日,被执行人杨建喜、李晓梅、鄂尔多斯市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16.635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33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2016)鄂伊证经字第89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