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4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别培三与张忠战、赵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别培三,张忠战,赵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2民初4459号原告:别培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战。被告:赵忠娟。原告别培三与被告张忠战、赵忠娟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别培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伟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战、赵忠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别培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材料款687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起,原告为被告工地供应红瓦、檀条等建筑材料,原告按被告要求将建筑材料运送至诸城市皇华镇大庄幼儿园和叩官两处工地上,被告验收后未及时结算现金。被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其偿付了部分材料款。2014年8月28日和同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68731元,被告出具欠条二份,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付。被告张忠战、赵忠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8日,被告张忠战出具便条一份,注明:收到叩官工地檀条43800元,未付款。同年11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别培三现金贰万肆仟玫佰叁拾壹元整。上述两份证据,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能够证明被告收到建筑材料未付款及欠原告现金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张忠战欠其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张忠战与被告赵忠娟于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被告张忠战欠原告别培三货款共计68731元,有便条、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债权,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忠战偿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忠战、赵忠娟系夫妻关系,该欠款产生于其二人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赵忠娟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偿还义务。被告张忠战、赵忠娟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忠战、赵忠娟共同偿付原告别培三货款6873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张忠战、赵忠娟、李桂溪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全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