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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6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和志花与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志花,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778号原告和志花,女,1975年7月12日生,傈僳族,住宜兴市。被告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陶都工业园川埠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2789Y。法定代表人邱永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强志勤,江苏天哲(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和志花与被告江苏天一昭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和志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天一公司与和志花签订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无效。事实和理由:天一公司裁减员工,强行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买断员工工龄。她不同意并申请劳动仲裁,天一公司骗其撤回仲裁申请,假意让她回公司上班,实际要她在事先备好的调解书上签字。等她签完字,天一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后立即将其赶出公司。她受天一公司欺骗,在非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签字,天一公司强行买断工龄的行为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原告和志花的诉讼请求中所涉的协议是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成的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故确认该协议无效的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事实上,和志花向宜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其请求包括给付工资、高温津贴、带薪休假工资、经济补偿,仲裁委于2016年5月4日作出裁决。和志花本次起诉,其诉讼请求与上述仲裁请求相互独立,未先经过劳动仲裁处置,本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和志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沈展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雅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