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财保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青松与被申请人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青松,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财保105号之一申请人刘青松。被申请人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刘青松与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鄂0804财保1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的存款。现申请人刘青松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青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绿草地蓝莓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刘青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璐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