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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659号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全南县城厢镇寿梅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灵,系该联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球灵,系该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园,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全南县。被告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全南县金龙大道滨江小区。法定代表人郭有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郭有明,男,1982年11月17日生,个体,住全南县。被告廖泉勇,男,1990年8月11日生,居民,住全南县。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自愿的原则,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园、全南县金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郭有明、廖泉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全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王福明人民陪审员  郭显荣人民陪审员  钟志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