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200号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孙伯镇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0743U。法定代表人:雷印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顺利,男,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酒店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27000000782。法定代表人:张如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晃鲁湘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56元,减半收取16278元,由原告山东省益通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龙英军审 判 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杨序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胜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