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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包海山为与被告王永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海山,王永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535号原告包海山,男,1968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兆贵,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永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海山为与被告王永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海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海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海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海山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曙明人民陪审员  崔有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