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项清鹏与胡根银、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清鹏,胡根银,冯娟,胡晓雨,易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2074号原告:项清鹏,男,1987年6月生,汉族,江西省九江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根银,男,1984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冯娟,女,1984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告:胡晓雨,女,1980年1月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易金波,男,1969年7月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原告项清鹏诉被告胡根银、冯娟、胡晓雨,第三人易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项清鹏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三人易金波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并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2016)赣0902民初2074号。本院认为:原告项清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清鹏撤回对第三人易金波的起诉。审 判 长 孙慈亭代理审判员 易 飞代理审判员 刘强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玉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