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有功与山西纵横路桥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有功,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有功,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南河堡乡八里村人,委托代理人武振春,山西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1号,金茂国际数码中心A座28层A号。法定代表人郭万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226民初第40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划拨山西纵横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左云县交通局帐上的工程款221693.45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丁有功工伤赔偿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