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文强与于学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强,于学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686号原告王文强。被告于学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强与被告于学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因被告于学元无人应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书面告知原告王文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交纳公告费300元。现原告王文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交纳公告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丽鹏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费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