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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15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卫、胡春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卫,胡春燕,张宜奎,汤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159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叶卫。被执行人:胡春燕。被执行人:张宜奎。被执行人:汤继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卫、胡春燕、张宜奎、汤继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