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陈晓霞,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霞,李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7524号原告:陈晓霞,女,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未出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鹏,黑龙江项轶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女,汉族,1970年3月1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陈晓霞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鹏及被告李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陈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按月2%给付利息(自2016年7月7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7月7日被告李荣向原告借款10万元,经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债务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双方形成诉讼,诉至法院。被告李荣辩称,其未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亦未收到借款,陈晓霞直接将10万汇入赵耀卡中,系赵耀向原告借款,因赵耀当时在佳木斯,原告找到被告出具了借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7日,被告李荣向原告陈晓霞借款10万元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收到陈晓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款人李荣,2014.7.7”。经原告索要未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陈晓霞与被告李荣的借款合法、有效,陈晓霞履行了出借义务,李荣未履行还款义务,故陈晓霞主张李荣还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李荣应按照年利率6%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晓霞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荣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5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陈晓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蕾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人民陪审员 马国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笑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