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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苏勇与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勇,王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95号申请执行人苏勇,男,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身份证号码:×××2713。被执行人王亚龙,男,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苏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亚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王亚龙应偿还8950元给申请执行人苏勇,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