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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02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孙福梅,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应当系姜华亭,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