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024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孙福梅,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被告应当系姜华亭,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姗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卫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