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施水红、陈永如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水红,陈永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694号申请人:施水红。申请人:陈永如。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施水红与申请人陈永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施水红与申请人陈永如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施水红赔偿申请人陈永如医疗费36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16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5493元;申请人施水红的车辆损失费1330元,申请人陈永如承担60%的赔偿责任计798元;两相折抵后,申请人施水红尚需赔偿申请人陈永如4695元,于2016年9月5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