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超毅与汤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毅,汤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064号原告陈超毅,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美新,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汤建平,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毅与被告汤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毅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超毅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超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超毅承担。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