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陈月与献县艺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献县艺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29民初3575号原告:陈月,男,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住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明会君,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献县艺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乐寿镇北街。法定代表人:杨欢,职务:经理。原告陈月与被告献县艺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34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份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原告分次向被告支付了1345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8月30日,但该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故提起诉讼,望依法解决。被告认可原告所诉的事实存在,并同意调解处理双方的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献县艺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月借款本金1345000元及利息142000元,共计1487000元。给付方式:被告公司自愿用其公司名下所有的下列财产充抵上述借款及利息归原告所有。被告公司名下财产为:(一)、户外LED显示屏四块,位置分别座落于献县文化广场、泰昌路口、献县人民医院南门、献县质量监督局门口东侧;(二)、106国道大桥两侧高炮广告牌6架、献县一中106国道两侧6架;(三)、献县城内果皮箱广告位350个,其中包括平安大街75个、东西大街109个、106国道24个(献县电力局至献县中医院路段)、献县泰昌路口10个、南北大街东升路口132个;(四)、变压器三个:分别位于献县文化广场、泰昌路口、献县人民医院南门;二、被告应积极主动配合原告办理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如不配合时造成所有损失由被告承担;三、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905元,减半收取845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志琴审判员 王培祥审判员 彭书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培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