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市银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1695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甲。(缺席)被告:李某某乙。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对被继承人廖某遗产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进行分割;2.请求依法对被继承人廖某名下存款25684.50元进行分割。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廖某、被继承人李某某丙系祖孙关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丙于2009年8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廖某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被继承人李某某丙、廖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生育二个子女,儿子李某某甲、女儿李某某乙。被继承人廖某、李某某丙生前留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一套,廖某去世后留有存款25684.50元存于其名下,被继承人廖某生前留有遗嘱一份,并作了公证,将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部分和继承李某某丙(廖某丈夫)的遗产部分遗赠给孙女李某某。被继承人廖某去世后,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就遗产事宜进行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对廖某之遗产进行分割。被告李某某乙辩称,被告母亲廖某所立遗嘱及存款数额不清楚,现被告父母均已去世,同意将被继承人李某某丙、廖某遗留的房屋一套及存款平均分割。被告李某某甲缺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公证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卡复印件一份,居民医学证明书两份,被告李某某乙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李某某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继承人廖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金额为25684.5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某乙对该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申请对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进行价格评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甘肃宏信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房屋价值为232643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本院采信的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继承人廖某与被继承人李某某丙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李某某丙于2009年8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廖某于2015年10月2日去世。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儿子李某某甲、女儿李某某乙。原告李某某系被告李某某甲之女,被继承人李某某丙、廖某之孙女。被继承人李某某丙、廖某共同拥有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一套,经鉴定该套房屋市场价值232643元,被继承人廖某名下留有存款25684.50元,现由原告掌控,被继承人廖某生前于2009年8月20日在白银市白银区公证处立有遗嘱一份,将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部分和继承李某某丙(廖某丈夫)的遗产部分遗赠给孙女李某某。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某丙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故现价值为232643元的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为被继承人李某某丙与廖某的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即被继承人李某某丙的遗产为116321.5元。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廖某、被告李某某甲、被告李某某乙三人各继承38773.83元。被继承人廖某生前在白银区公证处作了公证,其去世后,将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楼房一套中属于其个人的产权部分和其继承李某某丙的遗产部分赠与其孙女李某某,其他子女及亲属无权干涉。该遗嘱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其拥有遗产份额为155095.33元,应按遗嘱由原告李某某继承。鉴于原告李某某继承份额较多,故该套房屋判归原告所有为宜,其分别给付二被告房屋补偿款38773.83元。另被继承人廖某留有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5684.50元,因其遗嘱中对该笔存款未作处理,故该笔存款作为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各继承12842.2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白银市白银区中心街X号楼X幢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分别给付房屋补偿款38773.83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5684.50元,李某某甲、李某某乙各继承12842.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评估费2000元,以上合计4338元,原告李某某承担2603元、被告李某某乙、李某某甲各承担8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晓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朝耀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有、子女、父母。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6、《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8、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9、《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