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2民初46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董万霞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65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董万霞。被申请人:宋杰。本院在审理董万霞与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了(2016)皖0102民初465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宋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格兰云天小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及董万霞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晨阳世纪城(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因董万霞撤回对宋杰的起诉,董万霞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董万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杰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格兰云天小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董万霞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晨阳世纪城(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