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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栾可宏与姜书海、刘敬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可宏,姜书海,刘敬娟,董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518号原告栾可宏。被告姜书海。被告刘敬娟。被告董建波。原告栾可宏与被告姜书海、刘敬娟、董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栾可宏对被告姜书海、刘敬娟、董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