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行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淑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淑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淑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苑广睿,区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吕淑英诉被上诉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上诉人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前置审批行政行为案件为由,向本院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上述相关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李 瑾代理审判员 张明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