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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民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勇与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勇,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终12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平,山东弘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法定代表人:孔祥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勇、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朱勇一审起诉请求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约64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诉讼请求为给付之诉,并非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一审法院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朱勇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42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张家台水产冷藏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李 云代理审判员 汤 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建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