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28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戴卫杰与袁杰、黄海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卫杰,袁杰,黄海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2889号之二原告:戴卫杰,男,1981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汉军,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杰,男,197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黄海冬,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戴卫杰与被告袁杰、黄海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戴卫杰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卫杰的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卫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戴卫杰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锋人民陪审员  施振飞人民陪审员  蔡双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