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2081号原告王某,女,1984年6月1日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黄国胜,系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村民。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胜、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存续期间在息县新汽车站现代小区购买房产一套。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婚生女可以由原告抚养,我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但是房子不是共同财产,是婚前我个人购买,婚后向原告父母借了钱还房贷,我出具的有欠条,这笔钱我会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某乙。双方经常因感情不和发生争吵,现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被告婚前在息县新汽车站现代小区购买房产一套。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现双方因感情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一套,诉请依法分割。本院认为,该处房产系被告张某甲婚前按揭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张某甲抚养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张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张某甲有探望婚生女张某乙的权利。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伟 更多数据: